仪器设备采购规定
发布时间:2018/9/7 09:12:59 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7685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规范的仪器设备、家具采购运行机制,确保采购工作公开、公正、公平地开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部门凡使用学院资金购置仪器设备、家具的均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资产办是学院仪器设备、家具采购管理的职能部门,在主管院长及后勤部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采购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第四条 凡仪器设备单项采购金额大于或等于三万元人民币、家具批量采购金额大于或等于二万元人民币(以下简称门槛价)以上的采购项目,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采购,一般大型仪器设备采取项目式的公开招标,其他项目采取邀请招标。因特殊原因,需要实行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等自行采购方式的,必须在采购活动前,经院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低于门槛价的采购项目,由资产办与使用部门共同采取询价的方式采购。

二 采购管理程序

  第六条 仪器设备、家具采购主要程序步骤:

  一、使用部门提出采购计划申请,申请报告内容包括:

  (1) 仪器设备或家具名称、详细规格、技术指标参数、精度等级、功能用途、简介、单价、标准套、选配套件、备品备件、使用环境条件、验收标准,以及拟选购产品的厂商、规格型号、配置清单、价格等;

  (2) 对安装调试的要求;

  (3) 供货时间;

  (4) 对保修及售后服务的要求;

  二、教学仪器设备申请报教务部审核,其他设备及家具采购申请报后勤部审核;

  三、报主管院长、院长审批;

  四、资产办根据院领导审批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及履行经济合同;

  五、资产办、使用部门共同入库验收;

  六、资产办、财务部办理结算等。

  第七条 仪器设备、家具采购方式有以下五种:

  一、公开招标采购, 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采购,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家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三、竞争性谈判采购, 是指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四、询价采购, 是指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五、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第八条 实行招标采购方式的,严格按《招标投标法》成立项目招标小组和项目评标委员会,并进行招标、议标、评标、定标。招标小组由院相关领导及后勤部、资产办、使用部门负责人组成。评标委员会由院相关领导、使用部门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在招标过程中各部门责任划分:

  一、 申请部门(使用部门)的责任:

  1、提出申请报告(申请表);

  2、确认招标文件;

  3、参加评标会,向评标委员会介绍招标项目内容、有关技术要求及拟选产品的理由。

  二、资产办的责任:

  1、负责收发标书、准备招标会议(议标、评标、定标)等日常工作;

  2、会同申请部门,共同对供货厂商进行考察。主要内容是:

  (1) 经营范围;

  (2) 资信证明;

  (3) 生产经营状况;

  (4) 用户对同类产品和售后服务情况的反映等。

  3、订立经济合同。

  三、 招标小组的责任:

  1、撰写招标标书;

  2、审查投标单位的营业执照、资信证明、代理委托书、业绩说明等;

  3、审查投标项目的总价(含运输费、保险费等);

  4、审查投标项目各组成部分详细报价单;

  5、审查技术资料;

  6、审查售后服务承诺;

  7、确认付款方式;

  8、对投标单位进行综合评价;

  9、确定中标单位(原则上以性能价格比最优,确定中标单位)。

  第九条 实行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应当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一、 资产办与使用部门共同组成采购方谈判小组(以下称谈判人),并确定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定标标准等事项。

  二、谈判人拟定经济合同条款或经济合同技术附件,提出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三、在谈判活动中,谈判人分别与单一供应商进行谈判,谈判的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一切技术资料、价格或其他信息。

  四、谈判结束后,谈判人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最后报价及有关承诺,谈判人据此确定中标供应商,并将谈判纪要及确定中标供应商的理由报主管院长审批。

  第十条 实行询价采购方式的,应当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一、 资产办与使用部门共同组成询价小组(以下称询价人),并确定价格构成、定标标准等事项。

  二、 询价人提出报价供应商名单。

  三、 询价活动必须公平进行,询价人应当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询价人确定的中标人应当是符合仪器设备采购要求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

  四、 询价人应当将询价纪要及确定中标供应商理由在询价结束后报主管院长审批。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家具采购项目在确定中标供应商后,由资产办与中标供应商签订经济合同,但经济合同中的技术条款部分,由资产办负责人与申请部门负责人共同审签,合同中的付款方式部分按招标小组审批意见执行。签约人要严格执行招标小组确认的中标方案,任何个人无权更改。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家具到货质量验收,按照《武汉科技大学城市学院、外语外事职业学院仪器设备、家具验收暂行办法》或签订的仪器设备、家具质量技术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家具到货质量验收合格后,由资产办、财务部按合同付款。

四 经济合同管理

  第十三条 凡使用学院资金一次性购买五千(含五千)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家具的,均需订立经济合同。在本市各大商场、百货大楼购买商品的,一般可不订立经济合同,采取支票或现金方式直接购买。

  第十四条 所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符合国家政策,做到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不得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损害学院利益,牟取非法收入。

  第十五条 经济合同必须具备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合同履行期限和地点、违约责任、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并加盖合同专用章,明确开户银行及账号。

  第十六条 凡利用学院资金对外采购而订立的经济合同,学院法人代表授权资产办负责办理,其它部门和个人无权对外订立经济合同。

五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后勤部、财务部、教务部应当加强对仪器设备、家具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资产办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家具采购当事人违反本规定的,学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有权对仪器设备、家具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以书面形式向学院有关部门投诉。

六 附 则

  第二十条 一般性实验材料和低值易耗物资的采购参照本规定执行,由资产办、使用部门共同负责采购。日常办公用品由资产负责采购。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资产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