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9/7 09:09:28 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7747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利用各类仪器设备,满足教学、科研等工作需要,保证仪器设备合理调剂或流动,及时处理报废仪器设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仪器设备进行调拨调整,其目的是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科学管理,保证教学、科研等工作急需,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作用。对仪器设备进行报废,是为了保持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先进性,促使仪器设备的更新换代,使其数量和质量既能满足需要,又能保持一定的先进水平。

  第三条 凡仪器设备需要调拨、报废和变卖,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资产办审核,经主管院长审批后执行。

二 仪器设备的调拨

  第四条 仪器设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调拨:

  1.由于教学、工作内容改变,造成仪器设备闲置的;

  2.由于更新换代,原设备陈旧落后弃之不用的;

  3.由于性能降低,不能满足本部门要求,但还有使用价值的;

  4.由于各种原因,历年积压的;

  第五条 根据需要有必要进行院内调拨的仪器设备,由资产办征求供需双方意见并经主管院长批准后办理调拨手续(属教学仪器设备由教务部征求意见,报资产办办理调拨手续)。办理调拨手续时,需填写仪器设备调拨单,并由资产办及时调整供需双方固定资产账目。

  第六条 需给外单位调拨的仪器设备,由仪器设备所在部门详细提供仪器设备的数量、规模、型号、单价、使用年限、调拨理由等报资产办审核(属教学仪器设备先报教务部预审),报主管院长审批后,资产办方可办理调拨手续,并调整设备所在部门固定资产账目。

  第七条 调拨仪器设备由资产办统一组织进行(属教学仪器设备由教务部、资产办共同组织),各部门无权自行办理。

  第八条 对院外单位无偿赠送或调入的仪器设备,可根据现行价格入账建卡,进行统一管理。

三 仪器设备的报废

  第九条 仪器设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报废:

  1.超过使用期限而丧失效能的;

  2.由于技术更新,其零配件已停产,不能修复的;

  3.陈旧落后,已经淘汰的;

  4.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经过多次修理,其维护、修理费已接近超过新购价值的,以及无修复价值的;

  5.国家标准改变,导致不能使用的;

  第十条 处理报废仪器设备的程序是:使用部门提出报废申请,列出报废仪器设备清单,由部门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鉴定,并签署鉴定结论,报资产办审核(属教学仪器设备先报教务部预审),报主管院长审批后,资产办办理报废手续并调整账目。

  第十一条 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报废要严肃谨慎,必要时可聘请有关校外专家进行严格的技术鉴定后,确定需要报废的,按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对已报废的仪器设备进行处理的具体途径是:

  1.根据教学、工作需要,可无偿调拨有关报废仪器设备,并入相应系、部、室、馆资产账目,并注明报废仪器设备;

  2.根据报废仪器设备的性质、类别、用途等,进行变价处理或公开拍卖;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可解体处理。

  3、凡能利用的应尽量利用,完好的部件和材料要重新作价验收入库。

  第十三条 对报废仪器处理后的残值,全额上缴财务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

  第十四条 各部门每年底应对本部门仪器设备进行一次检查,将需要更新或报废的仪器设备报资产办。

  第十五条 各部门或个人对报废仪器设备无权自行处理,否则将按仪器设备原价进行赔偿,并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十六条 需拆除的房屋建筑、构筑物、道路、绿化植被等固定资产,必须由董事会决定,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改建或毁坏,违者必究。

四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实行,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资产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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