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动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十三五”期间学院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以下简称“质量工程”)建设,确保教学质量工程建设取得实效,根据学院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质量工程”以提高学院教学质量为目标,以推进改革和实现优质资源共享为手段,按照“分类指导、鼓励特色、重点突破”的原则,加强内涵建设,提升学院教学质量和整体实力。

      第三条 “质量工程”包括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专业综合改革、优质教学资源建设、实践创新能力培养、教师教学能力提升、高等教育资源联动共享、质量标准及质量保障体系建设等六个方面。学院在“十三五”期间将重点建设精品在线开放课程、重点专业、专业综合改革试点、优质教学团队、战略性新兴(支柱)产业人才培养计划、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等质量工程项目。

      第四条 “质量工程”建设项目经费由学院安排专项经费。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质量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核和检查验收。教务处设有办公室负责“质量工程”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统筹“质量工程”项目建设计划;

      (二)制订和发布“质量工程”项目指南;

      (三)组织“质量工程”项目评审,提出立项方案;

      (四)组织“质量工程”项目的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

      第六条 “质量工程”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编制和审核项目申报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承担立项后的监督管理任务和信誉保证;

      (二)向学院报送本单位项目阶段进展报告,接受学院对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的监控和检查。

      第七条 “质量工程”项目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项目主持人的职责是:

      (一)依照项目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制订项目建设计划;

      (二)组织项目建设工作,把握项目的总体水平和项目计划实施进度;

      (三)按规定合理安排项目经费;

      (四)完成项目建设成果报告。

      第八条 “质量工程”建设项目内容、进度安排、项目主持人以及项目成员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的,相关单位须在项目进行中期检查前提交《教学质量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申请表》报学院批准。

      第三章 建设经费

      第九条 学院对获评为省级、国家级的“质量工程”建设项目,给予奖励和资助。

      (一)对评为院级“质量工程”建设立项的项目,学院给予相配套的建设经费;

      (二)对评为省级立项的“质量工程”建设项目,学院给予2万元奖励经费和相配套的建设经费;

      (三)对评为国家级的“质量工程”建设项目,学院给予4万元奖励经费和相配套的建设经费。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条 “质量工程”建设项目经费实行一次性拨付,分时段报销的办法:

      (一)项目立项后可报销项目总经费的30%;

      (二)项目通过中期检查后再可报销项目总经费的50%;

      (三)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可报销项目总经费剩余的20%,并在通过结题验收后的六个月内终止经费的使用。

      项目建设经费根据经费开支范围按照分时段报销比例进行报销,项目奖励经费可一次性报销。学部负责人负责审查项目经费使用的合理性,项目主持人负责经费使用的预算、报销和决算,并自觉接受相关单位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经费开支范围:

      (一)项目的建设(制作)费;

      (二)项目的网站(课程资源平台)建设费;

      (三)发表与项目相关论文的版面费(需提供期刊原件待查,并提供相应期刊开具的合法票据);

      (四)参加与项目相关的培训、调研和会议费用(需出具相应的有效证明);

      (五)项目建设所需的图书资料、专业期刊、办公用品等(除需开具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外,还需销货单位开具附有商品明细的销售清单,并加盖销货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网购商品需提供列有商品明细的合法票据,自附清单无效);

      (六)项目建设所需的硬件设备(不超过总经费的5%,另外,一般设备500元以上、专用设备800元以上者,需先到资产办办理设备登记手续);

      (七)评审费;

      (八)劳务费(不超过总经额的10%);

      (九)项目建设产生的交通费、通讯费等(不超过总经费的5%);

      (十)其它经过批准的必要费用。

      第十二条 凡用项目经费购买的一切物品,均属于学院资产,应按照学院资产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已获批项目在计划期限内中止、撤销或无故逾期未完成任务者,将冻结其全部经费,同时办理退款手续。项目主持人在两年内不得申报同类项目。凡由该项目经费所购置的材料、设备及有关资料均需上交学院。

      第五章 检查和验收

      第十四条 学院根据项目建设计划组织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对“质量工程”建设项目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

      第十五条 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项目进展情况;

      (二)项目建设中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三)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终止或撤销项目等处理。

      (一)申报、建设材料弄虚作假、违背学术道德;

      (二)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建设工作;

      (三)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有关情况,无故不接受学院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四)项目经费的使用不符合学院有关制度和规定,或有其它违反项目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十七条 验收采用项目单位报送项目建设结题报告,项目主持人进行结题汇报和答辩的形式。验收的主要内容是:

      (一)建设目标和任务的实现情况;

      (二)取得的标志性成果以及经验分析;

      (三)项目管理情况;

      (四)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 验收结束后,由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出具验收结论性意见。对未达到验收要求的项目,取消其“质量工程”项目的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项目主持人两年内不得申报质量工程项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教学质量工程管理办法》(城院教[2013]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经费管理如与《教学研究和科学研究管理办法(修订)》(院教[2015]6号)文中规定相重复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 1 -

    附件2:教学质量工程资助经费报销审批表

    项目名称

    项目主持人

    报销人

    所属学部

    项目来源

    □国家级 □省部级 □厅局级 □院级

    项目级别

    □重点 □一般

    批准公文名称及文号

    项目完成进度

    □立项启动建设(报销总经费30%) □通过中期检查(报销总经费50%)

    □通过结题验收(报销总经费20%,结题验收后六个月内终止经费使用)

    学院下拨经费

    项目已报销金额

    本次报销内容及金额

    内容

    金额(元)

    备注

    建设(制作)费

    网站(课程资源平台)建设费

    论文版面费

    培训、调研、会议费

    图书资料、办公用品费

    硬件设备费

    不超过总经费的5%

    评审费

    劳务费

    不超过总经费的10%

    交通、通讯费

    不超过总经费的5%

    其它费用

    合计

    学部意见

    签字: 日期:

    教科研管理科意见

    签字: 日期:

    教务处副处长意见

    签字: 日期:

    教务处处长意见

    签字: 日期:

    主管院领导意见

    签字: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