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网万博app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2/11/7 16:18:47 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57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学校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湖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和《官网万博app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危化品),是根据《危险化学品名录》公布的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等具有危害的化学品和剧毒化学品。

第三条凡购买、储存、生产、运输、使用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人员,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我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由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实验实训中心、后勤保卫处是我校危险化学品管理的主管部门。学部负责人是实验室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指定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主管领导,指定实验室安全员 1-2 人,协助本单位负责人或实验室安全主管领导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并负责联系相关职能部门。

第五条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对本实验室的设备、人员、环境等方面的安全管理。

第六条资产办负责学院教学科研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控手续的报批及各类化学品的购置管理。

第七条危化品运输由供应商或有资质的运输公司负责,禁止任何人员随身携带危化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章 危化品的存放

第八条各单位应根据危化品的分类和性质建设危化品暂存点,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湿、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并安排专业人员进行管理。

第九条各单位应严格遵守“五双”制度管理剧毒化学品、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爆炸品,即双人领取、双人运输、双人双锁保管、双人使用、双人记录。危化品使用情况要精确记载,防止被盗、丢失、误领、误用。如发现问题应立即报告学校后勤保卫处、实验实训中心和当地公安部门。

第十条各单位应制订危化品出入库管理制度,建立危化品详细台账,每学期报实验实训中心和后勤保卫处备案。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督促所辖实验室编制本实验室所涉及危化品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对于特别的危险性化合物,应配备相应的应急物品(如呼吸器、解毒药品、特殊灭火器材等),并做好应急防范措施。

第四章 危化品的使用

第十二条危化品实验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须制定危化品实验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张贴上墙。

(二)设计实验时,在能够达到实验目的的前提下,应尽量不使用或少使用管制类危化品,以减少安全隐患。

(三)实验操作人员必须严格做好个人防护,操作时应佩戴防护眼镜、防护服、防护手套及其他相应的防护用具。

(四)实验期间严禁人员脱岗。实验过程中涉及到通宵作业、加热、低温、压力、有毒危险性以及爆炸操作的,必须以国家和行业的相应规定为标准制定相关的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五)未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掌握相应的实验技能和安全知识的人员,不得进入实验室参与实验操作。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赠送、接收校外单位的危化品,校内各单位之间调剂危化品须报实验实训中心备案。

  • 危化品废弃物的处置

第十四条危化品废弃物,是指实验室在教学、科研活动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弃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有毒有害化学废液、废渣、粉尘、空试剂瓶等废弃物。

第十五条严禁乱倒乱丢实验室危化品废弃物。实验室应安装吸附型或分解型的通风柜,并采取措施对实验产生的有毒、有害、有味气体进行有效的吸附、吸收、中和等处理。实验产生的废气排放时应达到国家相关排放标准。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废弃物的分类、暂存回收工作。实验实训中心协助使用单位联系有资质的专业公司对残渣、废液及需要销毁的危险化学品进行回收、处理和销毁。

第六章 危化品的事故应急救援

第十六条各单位应健全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危化品全过程管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专项检查,排查安全隐患,杜绝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实验室应根据易发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做好演练记录并存档。

第十八条发生危化品事故,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学校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救援,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立即报告后勤保卫处、实验实训中心。

第十九条对发生危化品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相关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各单位、部门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并严格监督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实训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