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学实验及实训室建设验收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11/7 11:49:56 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792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工作,依据《学校教学实验及实训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版)》要求,做好实验室建设完成后的验收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按照《学校教学实验及实训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版)》集中招标实施的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工作。

  第三条 验收要求及内容:分为实验室建设项目预验收和实验室建设项目联合验收。

  (一)实验室建设项目预验收:包括实物验收和技术质量验收

  (1)实物验收。对照实验室建设合同设备清单、到货清单和实物进行检查核对,确认产品品牌、种类、数量、型号、规格等要素是否相符;检查外包装是否完好,拆箱后物资设备外观有无破损;并完成验收资料工作,验收资料包括:

  ①、实验室项目建设合同复印件(复印件加盖供货安装单位公章);

  ②、设备产品的彩页资料、使用保养说明书、图纸等技术资料;

  ③、货物质量检测报告、保修单、合格证(全部内容的复印件加盖供货单位公章)。

  ④、系统备份盘、系统授权许可(若有)

  ⑤、成套教学设备还须提供电子版的实验(实训)指导书。

  ⑥、货物获奖证书(若有)。

  ⑦、随机附件(专用工具.试用材料.配件)。

  ⑧、移交资料清单(加盖供货单位公章)。

  实物验收须填写本办法附件3:实验(实训)室建设项目预验收表(实物验收)

  (2)技术质量验收。对仪器设备性能符合度(技术性能)、运行状况、配套设施规范度(设施改造、环境建设、安装及布线等)以及系统授权许可等的联合验收。仪器设备在安装调试中应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及产品出厂的技术指标逐项进行检测。单价10万元及以上大型仪器设备或进口仪器设备的稳定性、可靠性须连续达72小时以上。

  技术质量验收须填写本办法附件4:实验(实训)室建设项目预验收表(技术质量验收)。

  (二)实验室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实验室建设项目联合验收须在预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对照项目申报书,对实验室主要仪器设备配置、配套设施建设、实验(实训室)使用运行情况进行联合验收。

  第四条 验收程序:

  实验室建设项目预验收

  (1)建设项目预验收条件:按合同供货、安装、调试完毕且达到实验室正常运行要求、提供完整验收资料。供货安装单位达到预验收条件即可向学校资产处申请预验收,实验室建设项目预验收由学校资产处负责组织。

  (2)建设项目预验收参与方:由学校分管领导及实验室建设项目负责人、学校资产处、供货单位等参加。

  (3)建设项目预验收整改:预验收过程中,出现与合同不符合、或达不到实验室使用要求需要整改时,由供货单位按预验收要求进行整改,直至通过建设项目预验收。

  (二)实验室建设项目联合验收。

  (1)联合验收条件:实验室建设项目预验收合格。实验室建设项目预验收合格(完成本办法附件3、附件4相关工作),由供货单位向公司经济部申请联合验收,联合验收由公司经济部负责组织。

  (2)实验室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参与方:使用单位(学校资产处、实验室建设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启林研究院(指派专家或外聘专家)、美联公司相关部门(基建指挥部、工程部、设计部、经济部)、供货单位参加。

  第五条 验收结果:优秀、合格、暂缓通过。暂缓通过的项目,参与联合验收人员提出整改意见(见附件7),实验室建设项目负责人应督导供货商整改,供货安装单位整改验收完成后,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相关验收手续。如属于产品质量问题或存在安全隐患问题的,应要求供货商更换产品,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条 验收资料

  验收资料的组成及档案管理

  (1)《所属高校实验(实训)室建设项目验收报告》

  附件1:实验(实训)室验收报告封面;

  附件2:建设项目验收申报表;

  附件3:实验(实训)室建设项目预验收表(实物验收);

  附件4:实验(实训)室建设项目预验收表(技术质量验收);

  附件5:实验(实训)室建设项目经费分布使用情况;

  附件6:实验室建设项目联合验收意见;

  附件7:联合验收整改意见表;

  《所属高校实验(实训)室建设项目验收报告》一式三份,使用单位(学校)、美联公司、供货安装单位各一份。

  (2)实物验收验收资料(详见本管理办法第三条验收资料要求)。实物验收资料原价由使用单位(学校)进行归档管理,便于后期使用维护保养备查。

  (3)联合验收提出要求增补的资料;

  (二)使用单位是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主体,应做好实验室项目建设过程的跟踪管理、验收、正常使用维护管理的各项工作。使用单位实验室建设项目负责人为保证该实验室正常运行的第一责任人。公司集中采购的所有实验室建设项目均需办理《所属高校实验(实训)建设项目验收报告》(见附件1-7)。凡未按上述规定办理《所属高校实验(实训)建设项目验收报告》的,不能办理实验室建设项目结算手续,学校资产处不能登记入账。

  第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公司经济部负责解释。

附件:所属高校实验(实训)室建设项目验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