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网万博app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学校名称、举办者、开办资金、业务范围

第二条学校名称:官网万博app;简称:武汉外院。

英文名称:Wuhan College of Foreign Languages & Foreign Affairs。

第三条法定地址: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管理区黄家大湾1号。

办学地址: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管理区黄家大湾1号

第四条学校举办者:武汉星汉海教育发展有限公司。

第五条举办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监督学院执行国家法律、法规;

(二)监督和指导学院依照法律和本章程办学;

(三)负责推选学院首届董事会组成人员及其他人员,并依法依规行使相应的决策权、管理权;

(四)监督学院依法使用、管理法人资产;

(五)依法考核和评估学院办学水平和质量;

(六)审查批准学院需要举办者决策的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举办者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保障学院依法自主办学;

(二)保障必要而稳定的办学经费;

(三)维护法律赋予学院的各项权益,支持并帮助学院发展;

(四)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教育政策,为学院创造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发展条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学校开办资金捌仟贰佰陆拾陆万元,出资者武汉星汉海教育发展有限公司。

第八条学校的业务范围:
(一)普通全日制专科(高职)学历教育;
(二)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及职业技能培训;

(三)为社会提供科技、教育、培训等服务支持。

第九条学校业务主管单位:湖北省教育厅。

学校登记机关:湖北省民政厅。

第三章学校性质和办学宗旨

第十条学校性质:非营利性民办普通全日制专科(高职)高等教育职业学校,培养具有外语特长的高素质技能型、技术型、服务型人才。

第十一条办学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通过科学管理,创新办学机制,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为国家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培养新型应用型人才。

第十二条办学形式、层次:以全日制普通专科(高职)教育为主,适度发展大学后继续教育和国际合作教育。

第十三条学科门类:以管理学为主,工学、文学、经济学、法学、艺术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人才需求状况和学校实际,适时调整学科门类、专业设置,优化学科专业结构。

第十四条办学规模:全日制在校学生总数控制在1.2万人左右。

第十五条学校招生纳入国家招生计划。学校的招生、录取,严格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程序进行,招生简章和广告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后公布。

第四章董事会和监事会

第十六条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学校的最高领导和决策机构。

董事会由举办者代表、学校法定代表人、院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5-7人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具有五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历。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举办者代表出任),副董事长1人。董事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或解聘学院院长。根据院长提名,聘任或解聘副院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制定学校规章制度;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董事会成员的变更;

(八)决定学校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原则:

(一)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董事会会议,经董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书面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或董事会临时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二)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主持;

(三)董事会决议时,实行一人一票制;

(四)董事会决议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没有达到上述人数的董事会决议无效;

(五)董事会决议时,一般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董事通过方为有效;聘任或解聘院长,修改学校章程,制定发展规划,审核学校预算、决算,决定学校分立、合并、终止,董事会成员的变更,及其他重大事项决定,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方为有效;

(六)董事应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但在表决时曾声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七)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由董事会秘书存档。

第十九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经董事会同意对外签署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四)以法定代表人的名义对外开展活动;

(五)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学院设立监事会,由举办者代表、党组织代表、教职工代表5-7人组成。监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院章程对学校办学行为进行监督。监事会成员不得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监事会负责人列席学院董事会会议。

第五章管理体制

第二十一条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学校董事会负责重大决策、院长负责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

第二十二条院长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并由具有十年以上高校管理经验、身体健康的教育专家担任。

院长人选由学校董事会按规定程序选聘,任期四年,可以连任。

第二十三条院长依照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和学校章程,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董事会的决定;

(二)主持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

(三)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拟订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

(四)制订学校规章制度,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六)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七)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四条根据工作需要,学校设副院长若干名。副院长由院长提名,学校董事会审定通过并聘任或解聘,任期四年,可以连任。

第二十五条学校设立院长办公会议。有关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重大事项,须院长办公会议决定后施行。

第二十六条学校中层及以下管理人员的任免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院长聘任或解聘。

第六章学术组织

第二十七条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教育部令第35号)负责学术管理和处理有关学术的工作,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二十八条学术委员会由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正高职称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会议选举产生。

第七章教育教学

第二十九条学院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应用型办学定位,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具有较强创新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技能型、技术型、服务型人才。

第三十条学院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坚持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面育人,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系融入教学全过程,培养学生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引导学生牢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第三十一条学院工作坚持以教学为中心,把提高教学质量作为学院工作的核心,积极推进教学改革,健全和完善教学管理制度,建立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加强教学建设,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十二条学院重视科学研究工作,设立相关科研机构,承接政府部门和社会机构研究课题,提供科技服务。学院制订并实施相关措施,鼓励教师积极开展科研工作、服务社会,同时提高学科专业建设水平及学术水平。

第三十三条学院的招生工作严格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相关规定进行,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经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后发布。

第八章党、团及工群组织

第三十四条学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官网万博app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学校党组织在学校工作中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保障作用。学校建立党组织与学校决策机构的协商沟通机制,与学校行政管理机构的联席会议制度,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符合条件的学校决策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中的党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三十六条学校党委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按有关规定设立工作部门,建立和健全基层党组织。

第三十七条学校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致力于培养德才兼备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二)引导和监督学校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学校决策机构和院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教、规范管理。

(三)支持学校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校的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

(四)全面加强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廉政建设以及制度建设,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坚持和完善发展党员工作的标准和程序,做好党员发展工作,确保党员发展质量。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结合学校办学特点和工作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学校党建和思政政治工作,努力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到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全过程,努力拓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

(六)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七)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八条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教职工工会组织,发挥工会在依法保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中的作用。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加强学校的民主监督和管理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推选教职工代表出任学校董事,等。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校工会代行其职责。

第三十九条学校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建立共青团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共青团各项工作。

第四十条学校根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成立学生会组织以及其他学生社团组织,在党委的领导、团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十一条学校对党、团、工群组织工作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提供必要的支持,保证其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四十二条建立健全维护学校安全稳定的工作机制,建立完善维护安全稳定的基层组织网络,严格落实维护学校安全稳定责任追究制,建立完善学校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和工作制度,构建全方位的安全稳定工作责任体系,确保学校安全稳定。

第九章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三条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为学校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为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担任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与财务管理、用工制度

第四十五条学校的经费来源:

(一)学校举办方的资金投入;

(二)学生缴纳的学费及住宿费等收入;

(三)国家设立的奖、助学金及其它专项基金;

(四)学校科研与社会服务收入;

(五)社会融资;

(六)社会捐赠及其他收入。

第四十六条学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相关费用。

第四十七条学校按实际培养成本确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和审批后执行。

第四十八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设备、物资的采购和管理。

第四十九条学校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行所必须的费用后所剩余部分,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上年度亏损;

(二)按规定提取学校发展基金、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等;

(三)偿还学校负债。

第五十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一条学校每年进行一次财产清查、财务审计。学校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提交董事会审核,并接受有关部门审计。

第五十二条学校财会人员应具有国家规定的会计师执业资格证书,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三条学校年检或更换举办者、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四条学校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五条学校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学校的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六条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学校举办者的变更,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七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终止:

(一)因管理不善、资不抵债等原因无法继续办学;

(二)董事会决议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核准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应当终止的。

第五十八条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五十九条学校终止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学校举办者或学校董事会要求终止的,由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学校清算期间,不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条学校终止后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剩余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第六十一条学校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十二条学校经审批机关核准终止,学校举办者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上交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到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第六十三条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规定为准。

第六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学校董事会。

第六十五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合提议,并经学校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六条本章程及修改后章程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六十七条本章程经学校董事会表决通过,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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